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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上訴ST科龍訴顧雛軍案判決生效
顧雛軍獲刑12年,執行10年
昨日ST科龍公告顯示,由於被告沒有提出上訴,轟動一時的顧雛軍一案,一審判決生效。
即法院認定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金等3項罪名成立。顧雛軍3項罪名並罰,獲刑12年,執行10年。
同時,顧雛軍和格林柯爾還被判向原告海信科龍系支付全部挪用資金1.65億元,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也由被告承擔。
ST科龍及相關控股子公司於今年6月2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佛山中院對公司及公司相關控股子公司起訴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公司與公司安徽分公司訴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合肥維希電器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權糾紛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昨日科龍公告稱,公司於8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通知,由於被告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上述佛山中院的一審判決生效。
據悉,此前顧雛軍的弟弟顧紹軍曾公開表示將會上訴,但顧雛軍本人最終放棄了這一權利。
科龍公告同時表示,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國會計准則對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應收款項計提了壞賬准備。公司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公司對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應收款項可收回性的判斷與此前相比並無實質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