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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人聚眾斗毆致人死亡,事後5名嫌疑人同時投案,最終法院卻只認定了小國1人自首,並對他進行了從輕處罰,而其他4人卻因為認罪態度不同,沒有得到法院從寬處理。
李明在本市武清區一家滾軸迪廳當保安,2006年9月6日晚10時許,郭春、王佔、張石、小軍4人在這家迪廳娛樂完准備離開,走到門口時,張石與正在看場值班的李明撞了個滿懷,雙方不僅誰都不道歉,反而由爭執演變成互毆,以李明為首,包括小國、趙小龍、周城、李冬在內的十多名保安用橡膠警棍將郭春毆打致死。王佔和李明則互相用刀將彼此捅成輕傷。
案發後,多數涉案人員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而小國、趙小龍、周城、李冬、李明等人在逃,公安人員與滾軸迪廳的負責人劉某聯系,敦促在逃人員歸案自首。劉某先後將李明等5人聚集到武清區某小區的一處住宅,並與公安機關聯系了投案事宜,准備等其他在逃人員全聚齊後,再帶他們一同到公安機關投案。由於個別在逃人員久拖不歸,公安機關提前行動,到李明等人的住處,將其一伙同時緝拿歸案。
檢察機關根據小國等人的犯罪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的二級審理發現,小國等人歸案後,只有小國在公安機關首次訊問時,如實地供述了參與毆打被害人郭春的犯罪事實,而其他幾人都否認參與了毆打郭春。第二審法院於2008年7月中旬,在查清上述情節的基礎上,確認了原審沒有認定趙小龍、周城、李冬、李明構成自首的情節,而單單認定小國構成自首,改判原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小國有期徒刑7年的刑罰,從輕判處小國有期徒刑5年。
法官說法:為嘛只認定一人自首為什麼李明他們和小國一起向公安機關投案,而小國算自首,其他人不算?本案的審判長簡建設解釋說,自首不是光投了案就算數,投案只是構成自首的前提條件,投案以後還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纔算得上自首。『自動投案』的形式,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纔屬於自動投案;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小國投案後,如實地供述了參與打死被害人郭春的主要犯罪事實,所以構成自首,得到從輕處罰。而趙小龍、周城、李冬、李明4人,到案後沒有承認參與毆打被害人郭春的犯罪事實,雖然以後通過其他證據證明了他們參與毆打郭春的事實,後來他們也承認了參與毆打的事實,但是為時已晚,這不是自己交代的,所以法院不予認定他們4人是自首,他們也就沒有得到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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