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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房產廣告信息……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昨天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要追究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加強了對腐敗行為的懲罰力度,將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將貪污賄賂犯罪適用范圍擴大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電信等單位泄露個人信息將究刑責
-關鍵詞:信息安全
【草案】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經有關部門研究,對這類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提至十年
-關鍵詞:懲治腐敗
【草案】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解讀】現行刑法第39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罰偏輕,建議加重。
此次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犯罪有所差別。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