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25歲男青年利用“丹麥王子”的網名設陷阱,先後將兩名女網友約出見面,伺機實施盜竊搶劫,並將其中一人砍傷。近日,該男子落網後,被害女子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2.5萬餘元。近日,塘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去年7月,女子李某上網聊天,結識了網名叫“丹麥王子”的男性網友。雙方相約見面後,男青年自稱是張某某,約李某來到塘沽學校大街一KTV內唱歌。趁李某去洗手間時,該男子將李某放在沙發上的手包偷走,內有現金、手機、小靈通、金項鍊等價值5750元財物。今年1月22日,女子周某上網聊天時,一個名叫“丹麥王子”的男網友主動和其攀談。對方聲稱自己姓曹,要約周某見面。周某將該人約至自己家中,剛吃過晚飯,男青年兇相畢露,將周某按在牀上欲實施搶劫。掙扎中,周某抄起一把菜刀與其搏鬥,卻被男青年奪下砍傷手背和手指。隨後,男子搶走了周某的手包一個,內有現金、手機等價值5600餘元財物。後經事主報案,塘沽警方根據線索,將真實姓名爲賈某某的男子抓獲歸案。隨即,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要求賈某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及被搶財物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賈某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搶劫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因其搶劫行爲導致周某身體受到傷害,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應在覈算後予以賠償,但原告被搶財物損失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賈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罰爲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並於判決生效15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周某經濟損失共計1800餘元;駁回周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被搶財物損失法院爲何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當事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周某的醫療費、誤工費均基於人身傷害導致的物質損失,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受理範圍。但要求賠償被搶財物的損失,不屬於上述受理範圍,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應通過追還贓物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