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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為了幫忙,在購房發票上署了妹妹的名字,但當姐姐賣房時,妹妹卻主張房子是她的。為了證明真偽,法院深入姐倆的老家進行調查。最終,一審認定房子的實際出資人是姐姐。
去年4月份,50多歲的山東農婦李萍說,1997年她一次性花41.46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由於姐姐李霞就住在天津,為了女兒來天津上學方便,於是就將購房合同和發票等有關手續交由姐姐保存。李萍說,雙方口頭商定房屋由姐姐暫時居住。去年3月份,當她到房管局查詢房屋信息時纔發現,李霞早在兩年前已經將房子賣給了別人。於是起訴要求李霞歸還賣房款63萬元。
法院根據李霞的申請,前往李萍的老家進行調查了解,老家人都證明李萍的家庭收入在中等水平,在天津購房根本不可能。最終,法院認為李霞理應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一審駁回了妹妹李萍的訴訟請求。(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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