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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實行的公積金新政還包括與公積金賬戶利益緊密相關的賬戶集中封存問題。日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也將從9月1日起正式實行,這也是本市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管理方面出臺的第一份規範性文件。
所謂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的一種形式。正常情況下住房公積金應一直繳存至職工銷戶時爲止,當職工停繳住房公積金,又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時,應將其住房公積金轉移至集中封存戶,集中封存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爲解決職工未按規定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導致不能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等問題,《辦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職工與單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且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二是單位即將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爲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三是原單位已終止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託管服務中心,應爲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辦法》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於職工在職期間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仍然承擔補繳等責任;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本人應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從集中封存戶轉移到新就業單位;已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憑有關資料到原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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