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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從9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實行新規定。
爲解決職工未按規定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導致不能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提取等問題,辦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職工與單位已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且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和職工本人均可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二是單位即將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爲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三是原單位已終止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託管服務中心,應爲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辦法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於職工在職期間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仍然承擔補繳等責任;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本人應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從集中封存戶轉移到新就業單位;已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憑有關資料到原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辦法實施後,各單位應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與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理,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集中封存手續。相關規定請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