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策建議
避開“體制難點” 破解“劃疆而治”
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課題組避開“體制難點”,試圖破解社保“劃疆而治”的難題。
基本養老保險
各省根據相應基數單獨覈算
最後互不干擾匯入同一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是需要跨地區轉續社保關係比較典型的一種,在研究了歐盟、美國等養老保險制度後,課題組認爲,歐盟的“分段計算”模式——工作地繳費,分段記錄;退休地方發放比較適合中國。即保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不變,在不轉移統籌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參保地規定分段計發。
具體做法是,依據參保人員在各參保地繳費工資和各參保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其指數化的平均繳費工資,進而確定其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標準,其養老金可由各參保地分別委託相關金融機構發放。
“各省根據勞動者勞動服務記錄和相應本省基數單獨覈算,最後互不干擾匯入同一賬戶,這既避開了個人賬戶,也繞開了統籌基金轉移難題。”楊宜勇說。
例子:A君在北京、上海、西安各工作了10年,那麼,A君退休後,他的銀行賬戶將每月同時分別從北京、上海、西安得到符合當時當地企業爲其交納養老統籌的份額比例的養老金。
基本醫療保險:
繳費年限計算由連續改爲累積
50歲以上流轉補適當醫保金額
目前城鎮職工醫保制度規定,職工退休時醫療連續繳費年限(中斷不能超過3個月)分別爲男職工滿25年,女職工滿20年。實踐中,常常要求在一個地區連續繳費這些年限。
課題組報告建議,流入地應連續計算其(流出地)繳費年限,或將其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將現行的計算連續繳費年限的做法,改爲計算累積繳費年限。“即60歲前累積繳費達20年,60歲後可不再交費而享受醫療保險。”楊宜勇說。
課題組認爲,對於50歲以上的引進人才,還應採用“補交金”方式。用人單位、個人、中央財政適當增加醫療保險投入,同時,地方社保局、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可以協商決定補交醫保金額和比例。
例子:B君現年51歲,還有9年退休,當他從貴州被上海作爲人才引進,B君及其單位將需要補交一定份額的醫保金額,具體金額由上海社保局、用人單位、員工協商決定。
失業保險:
一部分基金“人走錢走”
轉入人才流入地社保機構
課題組報告稱:“發放失業金可採取模糊計算方式,個人若在調出地未領過失業金,那麼當人才流入新的地區,一部分失業保險基金也應跟隨個人,從流出地社保機構隨個人轉移到流入地社保機構。”
例子:C君共工作24年,前22年在廣州,後前往上海。C君離開廣州時應辦理失業保險轉出手續,由廣州社保局將C君22年的失業保險轉入上海社保局,當C君在上海工作2年後失業時,由上海社保局發給C君24個月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