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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原因和責任確定之後,事故車輛和物品的損失數額成為事故雙方關心的重點。到底哪些交通事故所致的機動車物品損失數額需要鑒定,進行鑒定又需要提供哪些手續,這些問題讓不少市民非常困惑,為此交管部門特別提醒,市民遇交通事故後,4種情形必須對事故車輛和物品進行委托鑒定。
按照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有4種情形必須對交通事故車輛和物品損失數額進行鑒定。首先,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其次,造成重傷一人以上且符合酒後、吸食毒品後駕車、無證駕車、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機動車而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已報廢機動車輛而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另外,造成重傷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直觀數額達30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也需要對事故車輛和物品損失數額進行鑒定。
此外,在其他兩種情形下可以不做鑒定,這兩種情形分別是其他交通事故(不含以上列舉四種情形)各方受損車輛、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共同申請放棄損失鑒定,並書面表達願意承擔放棄車輛、物品損失鑒定可能造成賠償請求權力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責任的;單方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物品所有人不涉及損害賠償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遇特殊情況需做損失鑒定,須由交警支隊提出意見呈上一級交管部門審批,但交通事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對車物損失數額有異議或對申請放棄損失鑒定有異議,仍應進行鑒定。交管部門需對受損車輛、物品進行損失鑒定,應委托具備價格鑒定資質並在交管局備案機構進行鑒定,必須使用全市統一制作的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鑒定委托書,嚴禁使用作廢文書或使用自制文書。辦案交警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時,應將暫扣車輛、物品存放在交通事故車輛專用存車場,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後將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存在汽修廠,不得委托汽修廠人員進行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不得允許汽修廠人員在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公區參與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同時,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和辦案交警不得指定或暗示受損車輛當事人到指定汽修廠維修損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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