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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損較重水電站1年內修復使用;基本喪失運行功能的3年之內可修復使用……為明確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的原則和標准,由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汶川地震災區水電站恢復重建導則》目前已完成,並下發到了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用於指導恢復重建工作。據了解,位於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國家和地方禁止開發區域內的水電站,已經損毀報廢的,原則上不再恢復重建。
作為水資源大省的四川,在汶川大地震中有450座(處)水電站受到影響。『68座大中型水電站、382座(處)小型水電站受損。』根據前期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勘察調查顯示,地震對水電站的影響涉及岷江流域、涪江流域、青衣江流域和嘉陵江流域、大渡河流域,受損最嚴重為震區的岷江流域。『恢復重建方案應進行防震抗震設計。』根據導則規定,已損毀水電站應參照新建水電站建設的有關程序執行。但是,對於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等國家和地方禁止開發區域內的水電站,已經損毀報廢的,原則上不再恢復重建。『不恢復重建並不意味放任不管,也需完成後續處理工作。』相關人員解釋說,項目法人應提出避免發生次生災害等的安全措施及善後處理方案,並將善後處理情況報送備案。
按照導則規定,對於震損輕微的水電站,經同意先行恢復發電的須報省發改委備案,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復核。對震損較重、震損嚴重的水電站,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復核,編制恢復重建方案並審查後恢復重建。其中,震損輕微短時間修復使用,損壞嚴重,基本喪失運行功能的3年之內修復使用。
水電站在恢復重建過程中,對拆除損毀設施、清理坍塌邊坡和恢復重建中產生的棄渣,應設置渣場集中堆放,並采取有效的防護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和產生次生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