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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報道了天津市出臺新規,規范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據了解,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許多新出臺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企業如有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將會付出更高成本。
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增加
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制定了嚴厲的懲戒措施。比如,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此外,對於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合同、違法規定試用期、扣押勞動者證件、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非法收取勞動者財務、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違法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使得企業在侵害勞動者利益時所付出的成本高於其獲得的非法利益,有利於企業規范勞動管理制度,嚴格遵紀守法。
企業醞釀調整管理政策
日前,國內一項主要針對制造業與服務業企業的調查表明,超過半數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某些條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業希望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或調整。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在勞動關系解除、用工管理等方面更加注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直接提高了企業用工成本,為此,很多企業已在醞釀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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