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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8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桂林市某公安分局民警蔣某殺妻一案,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68740元。
經審理查明,大學文化的蔣某現年40歲,捕前系桂林市某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從事過刑事工作多年。2006年12月,蔣某與被害人粟某登記結婚。婚前粟某作了財產公證,婚後又立了遺囑。婚後,二人因錢財和生活瑣事經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合。蔣某遂預謀殺害粟某。
2007年8月16日17時許,蔣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卡刀、繩子、紗手套、麻醉藥物、飲料等作案工具,以游泳爲由駕車將粟某騙至靈川縣九屋鄉某山莊。當晚8時許,二人在月亮灣山莊附近的小溪游泳後,蔣某將麻醉藥物注入事先準備好的飲料給粟某喝,然後駕車返回桂林。途中,蔣某判定粟某已完全被麻醉睡熟,便停車戴上紗手套,用手掐、繩子勒粟某的頸部,並用繩子將粟某的手腳捆綁;擔心粟某不死,又用卡刀朝粟某的脖子連捅兩刀,致粟某失血性休克合併機械性窒息死亡。
蔣某殺害粟某後,搜走粟某的手機、玉手鐲、駕駛證、營運證、車輛行駛證等隨身物品,棄屍於事先踩好點的雁山區草坪鄉公路的草叢中,用卡刀砍了樹枝遮蓋僞裝。之後,開車至平樂縣沙子鎮,將車、作案工具卡刀、紗手套等物丟棄。 17日凌晨,蔣某從沙子鎮潛回桂林,將作案時所穿的衣服脫下藏匿於自己的轎車內。
爲製造搶車殺人的假象,案發前,蔣某分別多次用事先準備用於作案的三張神州行手機卡撥打粟某的手機;爲製造粟某活着的假像,案發當晚和17日上午,蔣某又分別用自己的手機卡、神州行手機卡、市某大酒店總檯的電話撥打粟某的手機,以轉移偵查視線。但還是沒逃脫公安民警的法眼, 17日21時許,蔣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爲,蔣某身爲公安幹警,執法人員,因與妻子感情不合和錢財問題而預謀殺妻,手段殘忍,影響極壞,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