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湖南)省法制辦公布了《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草案)》。該草案表示,擬居住30日以上的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流動人口,可以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請領取《居住證》。
該草案規定,申報流動人員居住登記,應當提供流動人口身份證件復印件、住所證明。流動人口是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領《居住證》的,還需提供流動人口本人近期免冠相片。
對申報流動人員居住登記,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當場辦理。流動人口申請《居住證》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後7日內發給《居住證》。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辦理居住登記不收取費用。申領《居住證》只收取工本費。《居住證》式樣由省公安廳制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受有關服務、辦理相關事務,應當出示《居住證》。
該草案規定,本規定實施前發放的流動人口《暫住證》,自有效期滿後換發《居住證》。
該草案還指出,禁止針對流動人口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流動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或者鑒定,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和職業鑒定補貼;已婚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並符合國家有關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生育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