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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日前公布《2008年中央財政對地方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指出,為推動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行政效率減輕財政包袱,中央財政對縣鄉政府精簡機構、人員以及保障重點支出給予獎勵。
按照該辦法,中央財政對各地2007年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撤並1個鄉鎮或區公所獎勵50萬元;按縣算賬,比2006年減少財政供養人員1人獎勵4000元,同時對人員增長超過全國地方平均水平的縣,超過部分按照每人扣減500元。
中央財政考核各縣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情況。重點支出包括『教育』、『醫療衛生』和『農林水事務』。對2007年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縣,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同時,對2007年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縣,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
此外也規定,地方各級財政要按照財預[2005]5號文件以及中央完善獎補政策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縣鄉財政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本地區省以下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補辦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提高縣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中央財政對地方上報數據資料、獎補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辦法指出,各地不得編報虛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後返或列收列支虛增收入等方式騙取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拖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則,一經查實,中央財政要扣減獎勵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獎補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