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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對中央企業及其獨資或控股子企業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進行規范。央企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其相關責任人除了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還可能被終身禁入。
為了嚴格央企資產損失問責制,辦法詳細列舉了企業在日常經營和重組改制等多種情形下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范圍,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須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在處罰方法方面,辦法規定,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薪金(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辦法指出,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以及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應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辦法也規定將按責任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此外,辦法強調,央企的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辦法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