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上午9:30,開發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案』並當庭宣判,這是自建院以來,開發區法院審結的第一起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河北省的王明(化名)借用河北省大地(化名)公司的營業執照,在199 9年承包了一項工程,並同意由孫某承包部分工程。同年10月底孫某完成了施工內容,並交付使用。在孫某施工期間,王明陸續支付了部分款項,尚欠8萬元未付。因催討無果,孫某將他訴至法院。法院終審判決王明給付孫某勞動報酬款8萬元。2004年7月,開發區法院向王明發出執行令,責令履行生效判決。但是王明提出,他除了現居住地房屋及家具外,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大地公司在一起破產還債程序中申報了158.9萬元的債權,並將該債權轉讓給他。王明承諾:破產程序兌現的債權將一次性先行給付孫某。去年2月1日,王明分配到79萬餘元,但他將錢全提走後,並沒通知法院,更沒兌現當年在執行筆錄中的相應承諾。
開發區法院多次傳喚王明未果,於是在同年11月15日對王明的賬戶進行了查封,同時裁定扣劃王明銀行存款2萬餘元,依法發還孫某。隨後,法院又向王明發出傳票,但是由於他隱匿財產,避而不見,致使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後王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承辦法官宋增義認為,王明對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本有充裕的能力執行,但卻采用隱匿、轉移的方法逃避執行,無視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的法律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但鑒於他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自願認罪,並在子女的協助下主動承諾將全額交付涉案執行款,得到了孫某的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王明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宣判後,王明的子女當場將6萬餘元現金交付給孫某。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