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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購買公產房後大肆拆改:改煙道、開地槽、廁所移位……不僅影響了居民正常使用,還導致房屋出現安全隱患。該房經營者為此將該市民告上法庭,由於其屬新購房屋,承租人尚未正式變更,原承租人也一並被訴。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市民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對拆改部位進行恢復,並賠償原告899元。
市民唐某在河西區承租了一套兩居室房屋。據某房地產公司訴稱,這套房屋是由其公司經營管理的。去年7月11日,唐某與市民胡某到其公司簽訂房屋使用權的置換協議,將該房置換給胡某。按照公司規定,房屋使用權的置換需要掛牌公示7個工作日,期滿無人摘牌視為買賣雙方協議生效。誰知,在此期間,唐某私自將房門鑰匙交於胡某,胡某隨即開始大面積拆改,將該房居室、廚房、廁所內的煙道進行拆改;方廳至陽面居室的C5下坎牆拆除;地面沿預制板橫截面方向開了地槽,將地面後澆層全部切斷;廁所、壁櫥拆改移位等。房地產公司得知此事後,立即向胡某送達整改通知書。後因胡某未達到整改要求,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並由唐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上,被告胡某辯稱,他對煙道進行拆改前已經樓內全體業主同意,並且已對拆改部位進行了修復。被告唐某則提出,其並不知道胡某對房屋進行了拆改,此案與其沒有關系。
案件審理中,依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檢測中心對訴爭房進行安全性、使用性鑒定,結論為『該住宅單元煙道及牆體的拆改已影響結構安全及居民的正常使用。雖經業主修復,但新砌的120厚牆體未與原建築砌體構件有效拉接形成整體,因此不能滿足結構安全的要求。後澆層內剔設管槽已影響結構安全,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和封戶。』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上述鑒定報告可以證實胡某對訴爭房煙道和牆體的拆改已影響結構安全及居民正常使用。胡某應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對拆改部位進行恢復。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該案的法官介紹說,《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21條規定,承租人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被告胡某在訴爭房承租人尚未變更的情況下取得了訴爭房鑰匙,後未經產權人同意,擅自對訴爭房進行拆改,原告有權要求其將拆改的訴爭房恢復原狀。被告唐某在未變更承租人的情況下將訴爭房鑰匙交給胡某,做法有不妥之處。但唐某在訴爭房拆改過程中並未實施或參與拆改工作,故唐某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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