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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日17時,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大尾礦庫潰壩事故已造成178人遇難,35人受傷。調查表明,新塔礦業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是造成這起惡性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地方安監部門執法不力也難辭其咎。
在這起今年以來死亡人數最多的安全事故發生前,當地安監部門給企業下過整改通知書,但企業置若罔聞,繼續違規操作。對此,安監部門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嚴格執法。可以說,安監部門『姑息養奸』,是造成這次惡性事故的重要原因。
企業拒不執行安監整改意見,不能成為安監部門推卸責任的理由。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政府是安全監管的主體。國家和人民把安全生產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權交給安監部門,安監部門就有責任把好安全生產的最後一道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光明正大地用好、用到位。任何一個環節疏忽懈怠乃至失職瀆職,都可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再好的法律和制度,沒有人嚴格執行,都只是一紙空文。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如果安監部門不硬氣,怕得罪人,甚至有人和不法企業沆瀣一氣,結成利益同盟,企業自然不買監督的賬,發生事故只是遲早的問題。 襄汾『9·8』尾礦庫潰壩事故發生後暴露出來的安全監管問題,以往就有不少,靠發整改通知書執法,成了各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一種普遍做法。為什麼在一起起事故的責任人受到處理後,類似的重大隱患排除不了,總有安監人員寧願失職後接受責任追究,也不願觸犯違法企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答案應當很簡單:事後受追究的損失遠比嚴格執法觸犯企業的要小,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
一起尾礦事故,竟然造成178人遇難,怎能不令人驚愕和痛心!如果安全監管部門靠發整改通知書執法的行為不徹底糾正,安全生產又怎能落實到位?如果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追究處罰達不到懲前毖後的效果,責任追究還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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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