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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市和平區法院就一起9月1日前提起的『QS案』一審宣判,認定被告沃爾瑪和平路分店銷售不具備食品生產許可證商品且冒用其他商品QS標識,構成欺詐,判其雙倍返還消費者。據了解,這是本市法院宣判的『QS第一案』。
事件回放
『欣情茶』竟是調料編碼
涉案商品叫做『立頓欣情茶』,這種商品由茶和各種花等配制而成,包裝上稱『花香誘人,感受心靈的平靜和愉悅』。本案原告於女士說,她就是看到這個說法纔買的這種『茶』。今年3月17日,於女士在本市沃爾瑪和平路分店買了一盒『立頓欣情茶』,其包裝上顯示的生產日期是『2007年8月5日』,同時,包裝上還有『食品安全准入證』以及QS標識QS:3116 0307 0001。
回到家後,於女士登錄食品質量安全網查詢時卻意外發現,這個QS號碼竟然是一種調料的編號。於女士感覺被騙了,於是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沃爾瑪和平路分店退還貨款15.5元,並賠償15.5元。同時,她還依據《食品安全法(草案)》,索賠貨款的10倍賠償。今年3月18日,此案在和平區法院立案。
開庭審理
是否欺詐各執一詞
8月27日下午,和平區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被告超市方稱,這個標識不是他們貼的,是生產方貼上去的,是生產方失誤,貼錯了標識。即使有問題,也不是超市的責任。而且,被告認為,『立頓欣情茶』是取得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更重要的是,根據《關於組織開展對全部28大類食品無證查處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2008年以前生產的包括涉案產品在內的新納入市場管理的產品,無論是否加印QS標識,均不在查處范圍內。因此,被告方認為,其出售的QS標識『粘貼錯誤』的『立頓欣情茶』,不存在故意欺詐的情況。
針對被告辯稱,原告方的代理人認為,商家有義務對其出售的商品進行嚴格檢查,並非如被告所說,QS標志是生產方所貼,與己無關。同時,原告方還指出,涉案許可證顯示取得許可的時間為2007年12月2日,而原告所購『立頓欣情茶』的生產日期卻是2007年8月5日。由此原告認為,『立頓欣情茶』一直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銷售,並冒用了調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標識。
雖然此案的受理在《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之前,但法院還是判決消費者勝訴。和平區法院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本案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立頓欣情茶』上標明的生產日期為2007年8月5日,然而其食品生產許可證QS編號的發證時間是2007年12月2日。被告辯稱其出售的『立頓欣情茶』QS標識粘貼錯誤,不具有說服力。被告向消費者出售不具備食品生產許可證且冒用其他商品QS標識的商品顯然是欺騙消費者,已構成欺詐,於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對於原告依據《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10倍賠償的訴請,法院認為,因上述法律目前還沒有頒布實施,不予支持。
新聞鏈接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今年9月1日實施,此舉令人們更加了解食品的QS編碼。要想知道一種食品是否取得了安全許可證,只要登錄國家官方網站查一查就知道了。其實,QS編碼並非新事物,《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只不過更加強化了它的實施,而此前的諸多法律法規中,這種制度早已存在。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質量安全)的縮寫,獲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在出廠銷售之前,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或者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識『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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