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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的亮點之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的方式,按照國外的分類有兩種情況:一是企業主動召回;二是政府強制召回
近日,河北三鹿奶粉受污染,引發部分嬰兒食用配方奶粉患上泌尿結石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奶粉生產商——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產品召回聲明,決定立即對2008年8月6日以前生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全部召回。同時,一些地方經銷商也紛紛將三鹿奶粉從貨架上撤下。
三鹿奶粉事件讓食品召回制度進入人們的視線。很巧的是,前不久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提到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的亮點之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召回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記錄召回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並記錄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值得欣慰,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借鑒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這個制度是為了減少消費者的損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於讓生產經營者承擔起食品安全的責任。
要召回不安全食品,有一些問題必須弄明白——
一是誰來發現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費者或食品監管部門先發現,而草案卻只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來發現不安全食品。
二是發現後誰來召回?按草案規定,召回的主體是食品生產者。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產企業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較差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會自己揭自己的短,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發現了,也會想方設法加以掩蓋。這樣就會造成草案中規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時,按草案規定,經營者發現不安全食品後,只能立即停止經營,並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並沒有要求經營者召回這些不安全食品。
三是召回是否有強制性?在實踐中,發現不安全食品主動召回的生產者並不多,因為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對生產者本身及其產品的聲譽都是一個打擊。況且生產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沒有什麼強制措施。
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無論是誰發現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請食品監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發出強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時還應給予處罰。食品召回的方式,按照國外的分類有兩種情況:一是企業主動召回;二是政府強制召回。如果我國也采取這種分類方式的話,處理方式應有所區別。前者可適當考慮從輕處罰,後者應從重處罰,這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只有這樣,纔能真正召回那些不安全食品,也纔不至於讓保護食品安全的這道法律防線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