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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先訴裝修公司再訴開發商
裝修存質量問題房屋有質量缺陷兩次訴訟均獲賠償
新房的屋頂出現裂紋,涂料層起臌、空臌、脫落,購房者在以裝修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起訴裝修公司並獲賠償後,又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經司法鑒定,房屋牆面和屋頂抹灰層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而其中大部分原因在於開發商室內抹灰工程未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操作。經兩審審理,法院判決開發商亦予以賠償。
2002年11月,張某購買了一套河北區的房子。2003年7月,張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履行完畢付款、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張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後,於同年10月入住新房。然而12月,房屋大臥室、錯層的屋頂均出現裂紋,涂料層出現起臌、空臌、脫落現象。從2004年5月開始,客廳、小臥室屋頂及牆面也出現類似問題。張某遂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房屋進行檢修。房地產開發公司派員檢查後,認為系裝修所致,不存在施工質量問題,依據相關規定應由張某自行承擔修復責任。見狀,張某將裝修公司告上法庭,以裝修存有嚴重質量問題為由,要求賠償經濟損失7000餘元。
法院在審理張某與裝修公司的糾紛中,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裝修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重新裝修所需價款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為:房屋裝修存在質量缺陷。法院遂作出判決,判令裝修公司承擔返修責任。裝修公司未履行返修義務,依判決賠付返修工程造價款6200餘元及家具搬移、清理保潔等費用1400餘元。此後,張某房屋的頂棚、牆面起臌、空臌、脫落現象仍在繼續,且大面積蔓延。張某由此認為室內抹灰層質量可能有問題,便多次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提出檢修要求。對方一直沒有落實。2006年11月,張某又將房地產開發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賠償因房屋質量缺陷給其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計2萬元,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
審理中,就房屋牆面、頂棚抹灰層是否存有質量問題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為:房屋牆面和屋頂抹灰層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不同程度裂縫、空臌,致使形成涂料層脫落現象,分析形成因素共8項,其中兩項為裝修所致,其餘6項為在進行室內抹灰工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操作所致。修復工程造價總計1.8萬餘元。庭審中,原告自認應免除被告承擔因裝修因素造成的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鑒定確定的1.8萬餘元減去其在裝修合同糾紛中已獲賠償的部分。被告抗辯稱,原告的訴訟已過時效,且原告已獲賠償,基於同一個原因不能雙重賠償,否則就是不當得利。
原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給付原告張某房屋室內抹灰層修復工程造價款1.2萬元;原告對其房屋室內抹灰層質量缺陷自行修復。判決後,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應向購房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房,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案件的法官分析稱,房地產開發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缺陷,已經司法鑒定證實,且發生於保修期限內,故其應承擔免費修復責任,並應承擔因修復產生的其他費用。房地產開發公司提出張某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但因張某在保修期內及後期不同階段,就工程質量缺陷已向其提出檢修主張,張某主張權利的行為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故『過時效』一說不能成立。關於張某已得到裝修公司的賠償,再請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系重復請求,屬不當得利的抗辯,因張某此前獲賠是基於與裝修公司形成的裝修合同,而張某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是基於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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