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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終審獲賠4.9萬餘元
吊車在吊七孔板時,七孔板突然折斷,造成正在施工的一名男子墜地,摔斷了股骨和兩條大腿的根骨。事發後,傷者將吊車車主和僱他乾活的企業告上法庭。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他們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
王坤和王起臨時組建了一支建築工程隊,由王坤擔任負責人。2007年6月,某金屬制品廠的經營者彭曉明請施工隊為廠裡壘院牆。隨後,彭曉明請吊車車主秦京從房上吊下6塊七孔板,付給秦京工錢200元。施工開始後,先由王坤等人在屋頂清除保溫層。由於人手不足,於是王起上房與其他幾人一起施工。當秦京吊第4塊七孔板時,這塊七孔板突然斷裂,致王起從空中墜落。被送到當地醫院後,由於傷勢過重,王起被轉到市內醫院急救。經診斷,傷情為左股骨上段骨折,左右兩腿根部均骨折,右骨盆脫位。王起住院28天,其間共花醫療費5.5萬餘元,並產生其他損失。
因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王起將彭曉明和秦京等人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令彭曉明賠償王起6萬餘元損失的30%,即人民幣1.8萬餘元。由秦京賠償王起各項損失的50%,即人民幣3.1萬餘元。其他損失由王起自己負擔。
判決後,秦京提出上訴。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彭曉明與秦京達成口頭協議,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僱傭關系。秦京在操作時應當預見到當七孔板一頭被吊起,有可能被吊車『掰斷』,造成傷害後果的發生。而秦京卻沒有停止施工,致使所吊的七孔板折斷,王起同時墜地受傷。一審法院認定,秦京在這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的認定及判決是正確的。
由於王起自身未注意施工安全盲目施工,造成受傷,一審法院酌情判決其承擔相應責任是符合實際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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