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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從廣東運往北京的奧運物資在抵達天津港後,因船方和貨方對『滯期費』爭執不下,船方扣留了該批物資。天津海事法院及時采取措施,快速解除了對貨物的留置,首先確保貨物安全運抵北京,再在實體審理中徹底解決船、貨兩方的糾紛,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雙贏』。
2008年6月,專門供應北京奧運會的一批原油物資在抵達天津港錨地時,因泊位緊張,船舶滯留了16天半。其後,因與貨方對產生的滯期費金額存在很大分歧,船方采取留置措施,扣留了全部2000噸潤滑油。7月4日,船方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貨方支付滯期費33萬元。眼看奧運臨近,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情況緊急,於是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特有規定,及時作出『海事強制令』,使得貨物立即卸船,迅速運往北京。之後,案件纔轉入實體審理階段。船方除要求賠償滯期費外,還提出了賠償因扣留貨物發生的10多天延滯船舶運營損失及等待靠泊損失的主張。
8月4日,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起草運輸合同時約定滯期費每天2萬元,後來,貨方單方面更改為每天1萬元。運輸中,因船舶滯留天津港,雙方就滯期費產生爭議。法院認為,貨方在更改滯期費率的合同條款後,船方並沒有提出異議,而且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應視為船方對更改合同條款已經認可。而船方留置貨物時,要求貨方按更改前的滯期費率支付滯期費,增加了貨方的困難,並客觀上延長了留置期間,故其對貨方拒付滯期費、延長留置時間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9月16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判決:扣減船方造成的損失後,貨方賠償滯期費損失20.4萬元。
此案如果任由當事人留置貨物,待到訴訟程序完結再釋放貨物,可能影響北京奧運會諸多環節的正常運行,損失不可估量。而依法在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先行強制放貨,之後再通過審理解決糾紛,既爭取了時間,又依法辦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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