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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遭遇不找零涉嫌違法
消費者放棄找零可能導致商家隱性收入積累
在日常消費中,商家給顧客找錢是理所應當的事,但是,近日,本報熱線28201234多次接到市民投訴,稱在消費過程中遭遇了不找零的情況。
直擊『不找零』鏡頭
購物乘車常遇『不找零』
鏡頭一:最初提到找零難的是河北區金田花園的馬先生。年初,他在河西區友誼路一家超市購物,按照購物金額,收銀員應當找給他兩角錢,但是,由於收銀臺內沒有零鈔,他自己又沒帶8角零錢,收銀員便從銀臺處拿出兩塊薄荷糖當作『零頭』,同時,購物小票上也用兩塊糖的金額抵消了找零。近來,他和友人來到時代奧城附近的一家超市購物,又一次遇到了『以糖兌零』。『我希望對方如數找零,買糖並不是我的本意。』面對手頭越來越多的糖塊,馬先生感到特別不滿。
鏡頭二:同樣的問題,住在河西區濱湖大廈的市民李女士也遇到過。前日,她和家人去濱江道逛街購物,傍晚從津樂匯處乘坐一輛銀建出租公司的出租車,抵達濱湖大廈時,計價器顯示金額是9元7角,當時,出租車司機表示零錢已經用完,沒法找零。由於急著下車,李女士就放棄了本應找回的3角錢。李女士表示,打車不找錢的情況,她遇到不止一次了,她感覺,自身的權益被侵犯了。
鏡頭三:家住河東區萬春花園的李女士乘公交車時也遇到了類似問題。前日上午,她從秋實園站乘坐公交車前往小白樓附近,由於沒備零錢,她就將一張5元紙幣投至投幣箱內,本來李女士准備在途中向其他乘客兌換零錢,被駕駛員制止了,同時,多數乘客使用的是公交卡,直到目的地,她都沒有兌換到應該找回的零錢。對此,李女士很無奈。
透視『不找零』現象
問題一超市不找零違反消法
針對超市不找零的現象,有律師表示,商家不找零錢屬於違法行為。對於『以糖兌零』現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任何商家不能以交換東西的形式來代替找零。找零是消費者的一種權利,也是商家的一種義務。商家用來代替零錢的物品不一定是消費者需要的物品,這種行為類似於強買強賣。
問題二多投幣有違等價有償
根據2004年公交集團實施的《無人售票線路票務工作管理》的相關規定,駕駛人員不能直接從乘客手中接錢,同時,沒有自備零錢的乘客在公交車上與其他乘客換零時,駕駛員應該及時制止。對此,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公交公司的理由『只要你乘車就應當遵守不找零錢的規定』,貌似合法實是不平等,因為此做法違背了買賣雙方『等價有償』的原則,未提供相應的服務卻多收費,根據消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宣布無效。
問題三定價制度造成找零難
物價局工作人員介紹,目前的物價管理制度一般計算到分,這是由市場經濟規律所決定的。物價部門會對每種商品有統一的定價范圍,規定各行業或者商家的商品定價在統一定價的范圍內浮動,勢必會在流通領域產生分幣等零幣的情況出現。目前,經濟增長過快也是導致零錢緊缺的主要原因之一。預計,分幣將會逐漸淡出流通領域,那時也許會緩解『不找零』的尷尬局面。
問題四棄權可積累隱性收入
一個消費者不計較多交了幾分、幾角,可是十個消費者、百個消費者呢?商家從中獲取的利潤也是可觀的,這也可以說是一筆隱性收入。而這些收入卻是通過不合理手段,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為代價得來的,而且幾乎所有不找零錢現象都是以消費者被動接受為前提。
對此,律師表示,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公民的權利可以放棄,但不可以被剝奪。他認為,不索取零錢的情況在乘坐出租車的過程中比較常見,但是,很多乘客都因為多方面的原因自動放棄了索要零錢的權利。『基於法律原則,放棄權利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放棄找零權利的情況一再出現,就有可能造成零錢積少成多,增加服務行業隱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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