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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不睦男子私自將房產贈與弟弟
房屋易主妻子竟然不知
被告兄弟行為侵權過戶行為被判無效
夫妻鬧離婚期間,妻子得知丈夫早已瞞著自己將二人居住的房屋贈與弟弟,氣憤不已,於是一紙訴狀將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二人過戶行為無效。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二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一審判決確認二被告的房屋登記過戶行為無效。
原告付某訴稱,她與丈夫彭雨共有一套位於本市河西區的私產房,產權證由彭雨保管。因夫妻二人關系不睦,付某於今年2月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未獲支持。後付某到房管局查詢,得知上述房屋的權利人已變更為彭雨的弟弟彭松。付某為此氣憤不已,她認為彭雨兄弟二人惡意串通,將該房過戶到彭松名下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彭雨兄弟對上述房屋的過戶無效。法庭上,二被告均辯稱,彭雨曾因做生意需要錢,向彭松借了37.5萬元。為了保證償還借款,彭雨於2006年7月將訴爭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到彭松名下,作為抵押。同時,彭雨提出該房是父親贈與其個人的,並非與付某共有。彭松則稱,他並不清楚付某是否知道該房過戶一事。
根據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訴爭房屋是由原告與被告彭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使用,該房屋原登記權利人為彭雨。彭雨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決定將上述房屋以無償贈與方式過戶到被告彭松名下,由此引起原告與二被告就該房屋權屬的糾紛。原告與被告彭雨雖然發生過離婚訴訟,但現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被告的上述單方過戶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一定的侵害。現原告主張二被告的上述房屋登記過戶行為無效,應予支持。二被告應依法將上述房屋的權利人重新登記變更為彭雨。(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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