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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出租管理缺乏細節規定 給索取不當得利留下可乘之機
『消費遭遇不找零』追蹤報道
昨日,本報以《消費遭遇不找零涉嫌違法》為題,對消費領域存在的不找零錢的行為進行了披露,相關專家表示此類行為涉嫌違法。報道登出後,立即在市民中引起強烈反響。對於不找零的行為,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所援引的具體法律依據成為市民的又一個困惑。
社會學家
公交不找零屬服務缺陷
采訪過程中,記者了解到,在乘坐公交車遭遇不找零的情況時,公民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維權。該條規定:乘客在乘坐公交車時,多投幣有違等價有償的原則。隨後,記者查閱了公交部門相關的規章制度,發現涉及的領域較為寬泛,並沒有細化到不找零問題。對此,公交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如果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途中多投了幣,是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餘額的。不過,乘客必須能夠提供投幣金額的相關證明,公交公司纔會退還餘額。
天津社會科學院輿情所所長王來華表示,公交車自身有行業規定,司機不能接錢給乘客找零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昧錢之嫌,無可厚非。但是從公共服務角度來講,公交車作為城市的一種公共服務設施,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是其基本職責,而不找零的規定則讓這種公共資源涉嫌私有化、利益化,從某種程度上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權益。
律師觀點
維權中凸顯規范漏洞
本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投訴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在處理出租車不找零投訴時,目前依據的是《天津客運出租車管理條例》。其中第十八條第5項規定:出租車必須明示租價標簽和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第5項規定:出租車駕駛員不准索要禮物和小費。但是,有關管理司機拒絕找零的具體條文卻並不存在,在處理投訴時客管辦只能責令司機找零,其依據往往是基於出租車應當按照計價器所顯示的金額收取費用的規定。
律師認為,各行各業雖有行業規定作為監管依據,但是,像是找零難、不找零等細節問題在宏觀的管理規定中很難被體現出來,缺乏細節管理往往給個別人索取不當得利留下了可乘之機。
12315
商家有義務備足零鈔
本市12315消費維權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凡發現和存在購物消費不找零、不開發票現象的,相關監管部門要立即制止。此外,各大超市在給消費者找零時,既不能找借口敷衍、搪塞,也不能用小食品等商品代替找零;對換開發票的時間規定,要有明顯的提示。同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有義務准備充足的零錢,以方便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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