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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耍中起紛爭山西一男子致人重傷檢察院『不予起訴』是適用法律有誤還是『人性化辦案』新思路觀點有所不同。
新聞快讀
一起重傷害案,檢察機關卻作出不予起訴決定。近日發生在山西省陽泉市的這一案件,在當地乃至司法界,都引起了強烈反響。
重傷害案到底該如何定罪?重傷害案能否不予起訴?檢察院的辦案思路是否需要重新審視?許多人都在問著同樣的問題。檢察官答疑,如此辦案符合法律精神;而外界的一些觀點認為,這體現了檢察機關『人性化辦案』的思路。
『鑒於張某最終原諒了胡某,並出面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責任,因此,本院決定對胡某不予起訴。』聽到檢察官宣讀的這一決定,胡某百感交集。
胡某是一起重傷害案的被告人,他怎麼也想不到,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對他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開創了中國的一項第一。
『一般來說,重傷害案幾乎沒有不起訴的,起碼據我所知沒有,此案可以算得上全國首例。』9月24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啟對記者說。
不予起訴決定一經公布,便引起了當地乃至司法界不小的震動。有人說,檢察機關錯誤地適用了法律;也有人說,這是檢察機關『人性化辦案』新思路的很好體現。
案件回放
玩牌起爭執重傷同事潛逃九年後主動賠錢時間拉回到1999年6月30日。
那天,山西陽泉建築二公司的胡某到本單位集體宿捨與同事張某玩撲克牌。誰知,玩牌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執,胡某順手拿起屋裡的一張凳子朝張某扔去,將張某頭部打傷,經鑒定為重傷。
事發後,胡某積極救治張某,光醫藥費就花了一萬元。張某出院後,胡某又將張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顧了好幾個月。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胡某手頭不寬餘了,一時無法與張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張某一氣之下,於同年11月24日報了案。胡某得知後驚慌外逃。
2008年3月,潛逃在外9年的胡某回到家中,將在外打工攢下的7萬元錢全部賠給了張某。4月1日胡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最終張某原諒了胡某,並出面請求司法機關,不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法律界人士說,從具體法條來看,重傷害的定罪量刑最重是死刑,最輕也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