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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六人死亡的浙江義烏市『5.12』火災當事人,稠城街道聯平村陶界嶺的朱梅工藝品廠業主朱堂弟9月26日上午被義烏法院公開開庭並宣判,判處朱堂弟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2004年,朱堂弟在其位於義烏市稠城街道聯平村陶界嶺的樓房前擅自搭建鋼棚,出租給他人作為生產車間和廚房、食堂使用。自2005年3月份起,朱堂弟使用該搭建的鋼棚,與其四間半五層樓房開辦義烏市朱梅工藝品廠。以該擅自搭建的鋼棚與主樓一樓作為生產車間以及廚房、食堂,主樓的二至五樓作為其和員工住宿及生產、倉儲樓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朱堂弟疏於對線路故障的排除。
2008年5月21日凌晨2時38分許,因電線線路老化,消防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位於鋼棚內的廚房上方電線短路,起火引燃可燃物後著火而導致火災,以致發生住在主樓三至五樓的員工易某、周某等六人被大火燒死,袁某、夏某等十三人被大火燒傷的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後,朱堂弟積極主動救治受傷人員,並與死者親屬、受傷人員達成賠償協議,並履行了賠償義務。同日凌晨4時許,朱堂弟在義烏市中醫醫院被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帶至公安機關。
法院認為,朱堂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疏於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於朱堂弟對被害人的損失積極進行賠償,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理。最終朱堂弟被判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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