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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正常生活受影響狀告臨近公路修建單位
噪聲現已得到控制法院判決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500元
居住在高速公路附近的村民以不堪噪聲乾擾為由,將公路修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治理噪聲並給付精神撫慰金。法院審理後查明,該公路通車後確有噪聲擾民問題,但經被告單位投資修建聲屏障,噪聲已得到控制。因此,法院日前酌情判決被告單位給付該村民精神撫慰金500元,駁回其他訴求。
村民趙某訴稱,她家居住在津南區某村,毗鄰高速公路。該公路於2003年11月通車後,一直存在噪聲問題,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為此,趙某與其他村民多次找有關部門反映。雖然此後公路建設單位安裝了聲屏障,但噪聲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為維護合法權益,趙某提起訴訟,要求該公路建設單位某投資建設公司治理高速公路噪聲並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庭上,被告建設公司表示,該高速公路開始通車時確實存在噪聲擾民問題,所以為降低噪聲,其於2004年3月與一單位合作為此路段安裝了聲屏障。安裝完畢後,有關部門在兩個測點進行了夜間噪聲監測,聲級分別為56.8分貝、60.4分貝。因仍高於相關標准,2005年,其公司又與多家單位合作安裝聲屏障,工程造價約440餘萬元。完工後,有關部門再次對津南段各村噪聲敏感點進行噪聲監測,結果分別為51.4分貝、52.6分貝及50.4分貝,已低於相關標准。因此,不同意趙某的訴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市二中院認為,原告主張3萬元精神撫慰金顯屬過高,酌情考慮500元為宜。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治理高速公路噪聲的訴求,因被告已投資修建了聲屏障並經監測未再超標,所以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結合此案,主審法官介紹說,關於噪聲標准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公路建設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適用標准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對公路兩側評價范圍內的居民集中建築群,臨路第一排建築物前可參考《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准》中四類標准執行,即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2004年8月,津南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所做噪聲監測,顯示噪聲56.8分貝、60.4分貝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噪聲標准,證實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自2003年11月正式通車後,的確存在噪聲超標問題,直到被告陸續投資修建的聲屏障制作、安裝完畢,噪聲超標問題纔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噪聲超標對其造成嚴重後果,但考慮原告居住的住宅區與高速公路僅相隔數十米,兩年多的超標噪聲給年過半百的原告在生活上造成了諸多乾擾,影響了其正常休息,因此酌情考慮由被告給付原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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