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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旅游高峰期,個別旅行社出於招徠游客、逃避責任等目的,在旅游合同上玩起文字游戲。業內人士提醒游客,一旦發生旅游糾紛,旅游合同是分清責任、確定賠償等問題的重要憑證,因此簽好旅游合同有備無患。
旅游合同易出現五問題
據介紹,個別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補充條款中可能出現以下五種問題:『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損失由游客承擔的界限不清;違約賠償比例約定不平等;誇大廣告宣傳,使用絕對化語言;在用餐標准上不標明具體數額,使用『標准團隊餐』等用語侵害消費者權益;合同文字表述不清,容易導致糾紛的發生。
選旅行產品不能圖便宜
旅行社之間最簡單的競爭方式就是比拼價格,有時同一條國內游線路兩家旅行社的報價竟然相差數百元。其實,報價較低的旅行社,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往往都是由游客負擔,行程裡還有不少的自費項目和強制購物項目,但在旅游合同中,這些內容只是一筆帶過,大部分游客不會特別注意。因此,報名參團時不能光看旅行社的報價。
自費項目應注明
對於經常跟團旅游的市民來說,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合同以外的自費景點或購物商店是最常遇到的問題。因此,對於在團費總額以外需另行支付費用的景區(點),市民應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標注『該景區(點)門票費用自理』等字樣。
別忽視合同細節
首先,選擇旅行社之前要查驗證件。旅行社至少應具備兩證:工商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登記證。其次,拿到合同後,不要急於簽字,要仔細通讀合同內容,對消費者不利的霸王條款一定要修改。對於旅游過程中的一些細節也應在合同中明確。如:住宿的標准是招待所還是星級飯店;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車還是飛機;小孩是否含床位等,把以上這些環節約定清楚了,可以避免日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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