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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二樓以上房屋的管道使用問題,一業主委托一家公司將樓內垃圾道封閉,改作管道間,由此引起一樓業主不滿,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一樓業主購房時分攤了該部分公用面積,被告改造垃圾道致該項利益喪失,故一審判決被告給付一樓業主補償款2萬元。
市民周某於2007年購買了河西區某大廈的一間底商,當時該樓2至8層的所有人是魏某。2007年,魏某委托其所在的房地產公司對其所有的上述房屋進行改造,為解決二層以上房屋上下水等管道的使用問題,房地產公司將原有垃圾道封閉,改作管道間,後魏某將改造後的房屋出售給他人。周某對此十分不滿,認為魏某擅自將其使用的垃圾道進行改造,並加鎖封閉自用,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周某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及其所在公司騰空佔用的垃圾道、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10萬元。
庭審中,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其公司是受魏某委托對大廈2至8層進行改造的,包括封閉垃圾道。房屋被改造成商品房進行銷售,現已全部賣出,且封閉垃圾道也是根據政府袋裝化的要求。另外,周某所述土道所有權不能僅依圖紙確定周某專有,垃圾道是公用面積。封閉土道未征求周某意見是因為一樓沒有通道口,周某不用該垃圾通道,改造是為公用設施而改,且未給周某造成任何損失,也沒有侵害公用利益,所以不同意周某訴求。被告魏某與該公司意見一致。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垃圾道屬公用建築面積,應是為整幢樓內居民傾倒垃圾服務的,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購買該房屋時支付的價款中應包括分攤的該部分公用面積,因此亦應享有相應利益。但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變了原有垃圾道用途,且該用途不再為原告服務,造成原告的該項利益喪失,因此被告應適當給予補償。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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