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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利用在本市某單位擔任采購專員的便利,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向某中標廠商索要回扣款10.3萬餘元。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四名被告有期徒刑4年至5年不等。據悉,這是自去年11月6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後,本市首例以該罪名判決的案件。
被告劉某在天津某生物發展公司采購部擔任包裝采購專員期間,於2006年8月接受公司委派,負責采購電動自行車。他通過本部門員工被告趙某介紹認識了被告胡某,將本公司采購電動車的信息告知胡某,並授意趙胡二人可以通過運作從中獲利。
後胡某、趙某又通過王某找到天津某自行車公司。該自行車公司中標後,於2006年10月11日、11月22日先後與劉某所在公司簽訂了兩份電動車采購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王、胡、趙三人先後3次收取自行車公司回扣款共10.3萬餘元,又向劉某隱瞞該事實,告知其共得回扣款5.55萬元。
案發後,被告王某、胡某、趙某退繳贓款人民幣2.6萬元,劉某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2.54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劉某利用為本單位采購便利,在與自行車有限公司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與王某等三人相互串通配合,收取回扣,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四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輔助作用不同,判處劉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胡某有期徒刑4年,趙某有期徒刑4年。
不服一審判決,四名被告分別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劉某稱,自己獲知的回扣款只有5.55萬元,不應按10.3萬元量刑;王某則認為,其行為是中介或居間行為,取得報酬是合法的;趙某認為自己沒有索賄,是被動接受,不構成犯罪;胡某則稱自己不具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身份。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四名被告辯護理由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劉某雖只知回扣金額是5.55萬元,但犯罪是基於其職務便利發生,其應對全案負責。
胡某稱不具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身份,但本案系有身份者和無身份者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理論,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互相預謀,由無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職務便利實施犯罪,無身份者的行為應按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質定罪。胡某與劉某等人事前通謀,利用劉某的職務便利,共同收取回扣並俵分,其行為亦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王某稱其行為是中介或者居間勞務。中介或者居間勞務是受買方或賣方委托,從事中介或者居間勞務,向委托人收取勞務費。本案中,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均未委托王某從事中介或者居間勞務。
趙某與三名被告分別預謀,為公司采購收取回扣,後王某出面索要回扣,四人俵分,表明四名被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辯護自己是被動接受不是索賄,法院不予采納。(張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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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非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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