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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鄰樓宇的住戶私封露臺擋了自家陽光,一業主一氣之下訴至公堂,要求對方恢復原狀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違章建築致使原告住宅日照標准降低,遂判決被告拆除露臺上的建築物,恢復原狀;同時駁回了原告索要精神損失費的訴求。
市民呂某與顧某均是河西區某小區的業主,二人所居住的樓宇相鄰。2005年8月,顧某未經物業公司同意,擅自在其所居住的房屋屋頂露臺搭建違章建築。在搭建過程中,呂某多次找物業公司解決,物業公司也多次要求顧某自行拆除,均未果。露臺封閉後,導致呂某家的房屋采光受到影響。呂某認為,顧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規和業主公約,而且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將顧某及物業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拆除上述建築物、恢復原狀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顧某對此辯稱,他購買該套房屋後,出於安全的需要封閉了露臺,並不影響呂某家的正常生活和采光。並且,即使自己搭建違章建築有誤,亦應由城管部門解決,呂某無權起訴要求拆除,故不同意呂某訴求。被告物業公司則稱,顧某封露臺時,其公司曾多次制止,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所以不同意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經呂某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為:顧某在其屋頂露臺搭建的違章建築物使呂某所居住的房屋4個窗戶日照時數降低。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被告顧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起訴要求顧某拆除其房屋屋頂露臺所搭違章建築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顧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一節,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89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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