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讀者來信:
我有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屋,裝修齊全。今年年初,我將該房屋出租給了一家公司,並與該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房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在津住所。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月租金8000元。且合同雙方不得解除合同。但合同僅履行了三個月,這家公司就說因為公司實際使用該房屋的員工工作有所變動,向我提出解除合同。我當時不同意解除,因為根據合同約定,雙方不得在租期屆滿之前解除合同。但由於實際使用這套房屋的員工搬離了該房屋,所以這家公司就再也沒有向我支付任何租金,由於我的這套房子閑置下來,我喪失了本來可以拿到的9個月的租金。我想請問律師,像這種情況,在沒有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對方單方面解除合同,我該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方法使我的損失得到彌補。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雙方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對方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來講,很顯然已經構成了違約。如果你與對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您可以直接向對方主張違約金,同時,如果違約金數額少於您的實際損失,您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就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您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針對您所講的這種情況,您的損失應該是合同實際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在民法上稱為『期待利益』,而且是對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因為您與對方的合同本身就約定了月租金8000元),屬於合同法保護的范圍。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您的期待利益進行保護,判令對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您造成的租金損失。
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建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