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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到KTV消費娛樂時,所坐的吧凳突然折斷致其摔倒受傷。因娛樂公司拒絕承擔責任,雙方成訟。兩審之後,法院認為被告娛樂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判令其賠償受傷消費者醫療費、誤工費共計2300餘元。
今年1月中旬某日晚,市民董某到河東區一家娛樂公司處消費娛樂,其間,坐在KTV單間內的吧凳上玩撲克。21時許,董某摔倒受傷,致腰部、左髖部、頸部疼痛。董某主張,他摔傷是由於吧凳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吧凳折斷造成的,因此娛樂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娛樂公司卻對此否認,其認為,從已知情況看,不能確定是由於吧凳折斷導致董某摔倒,還是因董某先摔倒造成吧凳損壞,所以不同意賠償。董某由此將娛樂公司告上法庭。
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其因吧凳折斷導致摔倒,被告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故對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予以確認。被告作為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當對服務設施予以日常的維護,由於被告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損害,原告現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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