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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烤漆房爲一輛廣州本田轎車烤漆,不料,烤漆房頂部突然起火,致使房壞車損。爲此,購買烤漆房的汽車修配廠業主將產品的銷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經兩審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產品銷售商對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005年3月,靜海縣一汽車修配廠的業主劉某在本市一家汽車檢修設備公司購買了一套由煙臺生產的烤漆房,並於2005年9月安裝調試完畢。2007年5月11日,劉某在使用烤漆房時,烤漆房頂部突然起火,導致烤漆房及正在房內烤漆的一輛廣州本田小轎車受損。就賠償問題,劉某與汽車檢修設備公司對簿公堂。
訴訟中,依原告劉某的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烤漆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廣州本田小轎車損壞原因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爲:烤漆房在設計和安裝上存在質量問題,屬於嚴重缺陷;烤漆房內廣州本田轎車損壞原因爲:烤漆房溫度系統沒有點燃器測量控制和燃燒室溫度控制功能,燃燒室與循環送風系統相通,送風時致使烤漆房頂部過濾材料遇高溫燃燒,過濾材料熔滴,滴到汽車烤漆用防護紙質材料上,過濾材料和紙質材料燃燒使轎車外表損壞。後經認定,廣州本田損失爲1.7萬餘元,烤漆房折舊後評估價格爲2.3萬餘元。法庭上,劉某還提出,因自己烤漆房損壞,車輛烤漆需租用他人烤漆房,每次使用費100元,共204輛車,使用費總計2.04萬元。
庭審中,被告汽車檢修設備公司申請追加煙臺的生產商爲案件當事人,但原告劉某不同意該申請,法院依法向被告進行告知,未進行追加。
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汽車檢修設備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1萬餘元。一審後,汽車檢修設備公司提起上訴,認爲原審法院認定烤漆房損壞所依據的鑑定報告結論與事實不符,不同意賠償。另外,其認爲劉某租用他人烤漆房的事實證據不充分,亦不同意賠償。
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審法院在審理中對烤漆房是否存在質量缺陷依法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表明烤漆房在設計和安裝上存在質量問題,屬於嚴重缺陷。上訴人雖然對該報告公正性及合法性產生質疑,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原審法院依照鑑定報告確認烤漆房存在質量缺陷,並由此判決由上訴人賠償是正確的。關於被上訴人租用他人烤漆房的問題,被上訴人已經提供證據,上訴人雖然否認,但未能提供證據,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