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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帶飲料去看電影,消費者卻遭到電影院禁止自帶飲料規定的拒絕。電影院該規定是否涉嫌『霸王條款』,引起多方爭議。開發區一消費者在某電影院購買了電影票,當他提著自己從別處購買的飲料打算入場看電影時,遭到了電影院工作人員的拒絕。電影院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在電影院內已經明示不允許自帶飲料,該消費者屬於『明知故犯』。而消費者則表示,在買票時他並沒有看到相關告知。此外,電影院內銷售的飲料價格高於普通零售店,這樣的強制規定侵犯了自己的選擇權。消費者便將電影院投訴到了工商開發分局。
在不少消費者看來,電影院謝絕自帶飲料,和餐館謝絕自帶酒水一樣,都是一種『霸王條款』。但據了解,近年來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消費者狀告影院的官司,幾乎都以消費者敗訴或和解而告終。記者請教了多位律師,針對該問題也存在一些爭議。一些律師認為影院在觀眾須知中明示了相關提示,這在法律上並不禁止,不能認定電影院是惡意或者有過錯。對於商家『霸王條款』的認定,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存在判定難度。而一些律師則表示,在《消法》中,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電影院不讓消費者自帶飲料的規定,就屬於其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歸於無效。
經開發區工商部門調查,該電影院確實有關於不許自帶飲料的相關明示,但是卻沒有張貼在售票處等醒目位置,對此要求其進一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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