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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爭議
大官為事故擔責冤不冤?
對於如此迅速而猛烈的問責風暴,輿論和社會群眾一片叫好,但也不乏特殊的聲音:有人認為作為省市一級的領導很難事無巨細,全都明察秋毫,為自己沒有直接過錯的事故丟官多少有點冤。
『《組織法》中對官員的罷黜由誰來問責、問責主體是誰有明確規定,這是問責制的重要法律支持。官員在主政期間出現責任事故,被問責追究政治責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胡錦光教授表示:『並非沒有直接過錯就沒有責任,領導乾部在獲取權利的同時就有相應的領導職責,失職就要承擔責任,這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中再正常不過的了。』
用辭職丟官來抵消刑事責任?
還有人擔心,行政問責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司法問責,用辭職丟官來抵消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胡教授認為,政治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追究哪種責任主要是看領導乾部的行為和事故結果的關系,如果官員僅僅是領導、監督不力,就只承擔領導責任;如果像潰壩事故中的那些鄉政府領導,發現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發生,那既要承擔政治責任,又要背負司法責任。
啟動官員問責誰說了算?
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完善的、專門的行政問責法律,由此也引發了公眾對問責尺度的疑問:『官員問責的程序還需要明確,什麼情況下啟動,怎麼啟動?不能想啟動就啟動,或者有人關注就問責,不關注就不問責了。』
胡錦光教授認為,目前這些問責個案說明問責制仍然存在我國社會發展背景和事件影響等因素。比如潰壩事故,能被人力控制的可能較高,況且事發前暴露出的安全隱患未被重視。像三鹿問題涉及面廣、侵害的又是兒童這一特殊群體,影響很大。這也反映出,我國的問責制度還不夠完善,對於出現多大的事故或失職到什麼程度要相應承擔什麼責任還不明確。比如說事故中死傷多少人、財產損失多大就要罷免,並沒有相關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更具可操作性,就會更透明和便於掌握。此外,作為被問責的官員,也要給其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這是目前所缺乏的。
但胡教授認為,專門制定問責法律不太可能,只能通過修改現有法律法規來完善問責制度。『問責制度的內容並不多,而且追究的又是政治責任並非法律責任。官員被問責的原因可以是失職、事故、違法等多種,單純的領導能力不夠也可以問責,這還需要進行政治判斷,就不是法律能夠掌握的了。』
問責官員能不能復出?
與官員被問責同樣受大眾關注的是被免職領導的去向問題,這也是行政問責制度一度被爭議的焦點。輿論認為,只有免職官員去向透明,處罰透明,纔能避免假問責、問責秀。有網友甚至認為重大責任事故中被免職的領導永遠不再起用纔能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領導教研部教授汪玉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說:『目前,國內尚沒有法規規定被問責的官員不能重新起用。』
《黨政領導乾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領導乾部辭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及企業活動。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乾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也正是這種『適當安排』,讓外界看來問責官員的復出不透明。
人大法學院胡錦光教授認為,問責官員復出首先要前一個問題有了結論,黨紀政紀上有什麼處理應該公開透明。免得官員自己不服氣,社會大眾也蒙在鼓裡猜疑。有了結論之後,再根據其在其他崗位上的工作業績和對其考察的工作能力綜合評定再起用。當初被免職已經是承擔了責任,也不能因為一件事就一輩子付出代價。
問責·前景
沒有任何一種權力是可以怠慢的
雖然專門的行政問責法律沒有啟動制定的兆頭,但地方上也沒閑著,著手建立自己的官員問責規定。
據報道,截至目前,全國出臺並全面啟動行政問責制相關辦法的省、區、市已達十多個。今年初,雲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個大動作便是頒布《關於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讓全社會監督政府官員和政府行為。
除了『事故型問責』之外,一些地方還啟動了『日常型問責』,吉林省公布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規定了44種納入問責的行政行為。《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甚至將行政機關的諸多『衙門習性』都納入問責范圍。
同是在9月,除了重大責任事故中的官員被問責之外,也有一些『小官』因為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丟了烏紗帽。巴中市市政府將放假通知的『中秋節』誤寫成『端午節』,有關部門的3名乾部被免職。四川劍閣縣人事局長因為質疑茅臺酒質量和價格,當眾扇賣酒老人兩個耳光,被免去黨內外領導職務。
行政問責的范圍越來越廣、越來越細,廣到工作生活中的言行和瑣事,細到為官主政的心態和做派。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問責發出了同一個警告:沒有任何一種權力是可以怠慢的、放任的,沒有哪一個官是好當的、不用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