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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告官不見官』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已成為司法領域的一大難題。雲南省玉溪市政府近日作出規定,對四類比較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的,將由監察部門進行『問責』。
記者從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在2003年至2007年間,玉溪市法院系統共受理行政一審案件268件,其中行政機關『一把手』親自出庭應訴的只有12件,比例為4.47%。玉溪市中院副院長李志明說,行政機關成為被告時,多數委托律師代理出庭應訴,這已成為一種『慣例』。
針對此種現象,玉溪市政府近日出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對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事宜作出明確要求。這項制度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包括: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爭議時間較長的案件,涉及面較廣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應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委托本機關其他負責人出庭。
對上述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一把手』拒絕出庭應訴的,法院可向同級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玉溪市市長高勁松表示,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監察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行政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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