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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二十三日在北京舉行,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提上了議事日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有關說明時指出,國家賠償法於一九九四年五月通過,次年元月起實施。這部法律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李適時說,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體制不盡合理;賠償標准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
李適時稱,這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獲得國家賠償。近年來,有關方面不斷提出需要對國家賠償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到目前,全國人大代表共有二千多人提出六十一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十四件建議。
李適時指出,此次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涉及修改內容主要包括暢通賠償請求渠道、完善賠償辦理程序、確定雙方舉證義務、明確精神損害賠償、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等內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