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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禍的『七律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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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 |
短信侮辱縣領導鄉乾部被拘5天
——巴中市通江縣一鄉乾部『發侮辱短信事件』調查
短信原文
『賀飯(范)生(申)花(華):滾滾諾水推前浪,送走黑豹來餓狼。隨心組建調研隊,整治環境樹形象。大街小巷罵聲起,上作下秀廢紙張。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臨通江一飯(范)囊(郎)。』
10月16日下午4時左右,巴中市通江縣部分鄉鎮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均收到了一條『奇怪』的手機短信,發信人使用的手機號碼為1308432××××,內容就是這則看上去有些『蹩腳』的順口溜。
很快,發短信的人被當地縣公安局以其行為『構成侮辱』,處以行政拘留5日;緊接著,通江縣紀委也作出決定,對作者處以留黨察看兩年,並全縣通報。此事在通江乃至巴中鬧得沸沸揚揚。據悉,當地縣裡一位主要領導的名字就是題目『賀飯(范)生(申)花(華)』中的范申華。本報記者前往通江進行了詳細調查。
事件回放
短信『侮辱領導』被拘
發出短信的1308432××××,機主化名『包為正』,通江縣公安局順藤摸瓜,初步判斷嫌疑人為至誠鎮鄉乾部吳正春。吳正春,43歲,正科級公務員,通江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此前曾在幾個鄉鎮擔任過鄉長和副書記等職務。
10月17日上午,吳正春被警方詢問;10月21日,通江縣公安局作出處罰決定:吳正春公然侮辱范申華為『餓狼』和『飯囊』,其行為構成侮辱,依法給予吳正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10月24日,通江縣紀委發文:根據黨紀處分條例,決定給予吳正春留黨查看兩年的處分;10月25日,縣紀委、監察局向全縣通報吳正春事件,宣布了對吳正春的法律和黨紀處分,並建議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人大代表資格,同時建議縣委組織部按相關規定,重新確定吳正春的職級。
10月26日,吳正春拘留期滿,回單位正常上班。11月1日,因腸胃問題需做手術請假至今。
記者調查
當事人——初衷希望克服形式主義
『這條短信確是我發的,在此之前我還多次給他(指那位縣裡范姓的主要領導——記者注)發過短信。
』吳正春說。今年8月26日,通江縣委召開領導乾部大會,宣布組織群眾工作隊,由縣上抽調150人和全體鄉鎮乾部組成,吳正春本人也是調查隊的一員。『縣級部門150餘人下鄉聯村,超時加班費、吃住補助、差旅費等就是一筆不小的費用,鄉鎮機關的接待、迎接檢查、辦公等費用也隨之增加,如果把這些開銷不菲的行政成本用於解決群眾實際困難,意義則大得多。』吳正春同時認為,那位主要領導到任不久(今年7月份到任),就作出這樣的大動作,目的是為了全縣的發展,但實際意義究竟怎樣很難說,『感覺作秀的成分多一些。』
基於這些心得,吳正春先後三次給那位范姓領導打電話,『但他都沒有接聽,發了一條短信也沒有回。』10月15日下午再次打電話和發短信仍無結果;10月16日下午,吳正春便給二十餘名鄉鎮書記、鄉鎮長和局長,發了那首『七律』詩。
在解釋為什麼手機群發這條短信時,吳正春說:『縣裡主要領導的電話號碼是公開了的,他屢次不接電話,我只有以這種方式,希望其他的人能夠轉告給他。』吳正春一再表示發這條短信是希望上面能切實轉變作風,克服形式主義。
事後自認『方法不對心太急』
吳正春說,短信發出後,內心深感不安;因此第二天接受警方詢問時,他坦白短信就是自己發的。接下來的幾天時間,他多次給范姓領導打電話,希望能得到他的諒解,但對方不接他的電話。10月20日下午,縣委組織部到至誠鎮召開機關乾部會議,吳在會上作了書面和口頭檢討。『說實話,我的行為確有欠妥的地方,領導不接我電話,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怪我自己心太急了,匯報工作的方法不對頭。』
對於接下來的拘留、留黨察看,還有可能被罷免人大代表資格和下降職級,吳正春深感震驚:『我估計要受處罰,但處罰如此之重,確實始料未及。』
各方說法——
公安局:事發1小時後立案調查
吳正春是如何被處以治安拘留5日的呢?11月4日下午,縣公安局分管刑偵、負責查辦此案的副局長曾建平接受了采訪。
『公安局是在當天下午快到5點時接到不少基層乾部舉報的。』此時離短信發出時將近1小時了。大約5點半,局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此治安案件立案調查,並由曾建平親自帶隊。
當天下午至晚上,公安人員通過技偵手段排查,初步鎖定了嫌疑人為吳正春。10月17日上午9點過,曾建平帶領3名刑警大隊的乾警趕到40多公裡外的至誠鎮,並到10多公裡的鄉下將吳正春從家裡帶走。吳很快交代了自己作案動機,並稱發送了20多條短信。
行為構成侮辱拘留5日
10月21日,在報請縣人大常委會批准之後,縣公安局再次經過局辦公會研究討論,作出『通公(刑)行決字【2008】第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吳正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拘留理由是:『2008年10月16日,吳正春用自己的手機杜撰了一則『七律』詩,短信群發給幾十名鄉鎮及縣級有關機關的乾部,該短信公然侮辱范申華為「餓狼」、「飯囊」,吳正春的行為構成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決定給予吳正春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縣紀委:情節較重留黨察看
吳正春在拘留所接受處罰的同時,10月23日,通江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吳正春同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紀委的處理不針對短信內容,只針對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理。』11月4日下午,通江縣紀委常委、負責辦案的向靜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自己至今都沒有看到這個「七律詩」。』
向靜平介紹說,處分的理由是:吳『用手機編制短信並多條發送,侮辱他人,被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依據公安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吳正春作出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
對於吳正春的做法,向靜平稱用帶有侮辱性的內容來表達肯定是不對的。
在紀委采訪,記者還注意到一份通江縣紀委和監察局關於吳正春編發短信侮辱他人的情況通報,上面詳細列舉了有關吳正春發短信的詳細過程。通報最後稱,全縣各級部門和廣大黨員乾部要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並提出四點要求,其中在最後一條中通報明確提出了要圍繞縣委工作大局,堅決服從縣委領導、聽從縣委安排、維護縣委縣政府的領導權威……
律師觀點
處罰比較得當
四川博立信律師事務所主任鄒宏在看了短信之後認為,從字面理解,吳正春發的短信帶有一定侮辱性質,尤其是詩的題目指向明顯,收到短信的人都知道說的是誰,指向對象的個人形象因此肯定會受到損害。吳實施了這樣的行為,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對其實施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比較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