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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清稱,他與萬敏於1998年相識並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籌備婚事,他於2005年9月購買了一輛『騏達』牌轎車,並進行了音響改裝,但權屬證寫在萬敏名下。此後,他又購買了商品房一套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但權屬登記在他和萬敏兩個人名下。此外,他還購買了家具、家電各一套。李清表示,以上財產本是為了結婚而購置,但今年2月萬敏提出與其分手,然後與另外男性登記結婚。因此,請求法庭判決房屋、車輛歸他所有,並依法分割雙方其他財產10萬餘元。
而萬敏卻表示,她和李清曾存在戀愛關系並同居。其間,李清以戀人身份參與她店鋪的經營。她的所有經營收入均存入李清名下的店鋪賬戶內。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物均由該賬戶內資金支付,而且她的母親也支付了部分現金。萬敏表示,購買這些物品時,曾使用過李清父親的信用卡,但用過之後她將現金歸還給了李清。萬敏表示,所購房屋按合同約定,應由雙方各分得一半,其餘財產均應歸她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雖登記在雙方名下,但首付款、房屋契稅、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均系李清以現金形式支付,其餘房款由李清辦理了個人按揭貸款,並一直由李清償還。據此,應認定該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為李清一人。
關於涉案汽車,雖然登記在萬敏名下,但該車銷售方證實,該車系李清一次性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了全部車款,而且從李清提供的存款憑證看,也有相應期間的取款事實佐證,因此應認定該車系李清實際出資購買。
法院在判決房屋和汽車歸李清所有的同時,也判令李清給付萬敏支付的封閉陽臺費及車輛購置稅等費用。
(涉案人物為化名)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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