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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公安分局:南山『10•29』時間調查情況的新聞發布稿
2008年11月5日
各位記者朋友:
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裡發生一宗市民報警稱其女兒被醉酒男人企圖拖進洗手間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分局對此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組,組織警力認真開展調查,現已查清基本情況,通報如下:
2008年10月29日20時58分22秒,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到一位市民報警,稱其女兒在深圳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裡被人掐脖子,並往洗手間拖,懷疑對方意圖非禮其女兒。市局110報警服務臺當即指令我分局高新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到達事發現場後立即開展調查,於21時20分20秒將林嘉祥(男、58歲,時任交通運輸部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及相關當事人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我分局非常重視此案,於10月30日抽調精乾民警組成專案組。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截止目前,警方除對雙方當事人制作多份筆錄外,對新梅園酒樓工作人員、當晚就餐人員等共161人進行了調查取證,提取新梅園監控視頻資料2份,提取音頻資料一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樣一份。為了查明實情,高新派出所還在新梅園酒樓張貼告示,積極尋找現場證人,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對事發經過進行了模擬。
經查,2008年10月29日晚,陳某某與妻子謝某、女兒陳小朋友(11歲)、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865房吃飯。對著865包房門口約10米處為大堂1011餐臺,另一方當事人林嘉祥與朋友肖某(女,48歲,遼寧人,在大連海事學院駐深圳某單位工作)在此桌吃飯。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約400毫昇。事發當晚經警方抽血檢測,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昇123.7毫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百毫昇血液含量超過80毫克即屬醉酒。
20時50分左右,陳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樓大堂遇到林嘉祥。林問陳小朋友去洗手間的路,陳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間的方向,林跟隨其後,一同向洗手間方向走去。兩人前行約15米後,林將右手搭在陳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頸處。兩人繼續前行至拐角處,林有將左手搭上陳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頸處,因用力過大,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兩人繼續前行了約10米,此時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陳小朋友說『前面就是洗手間』,而林此時仍未松開雙手,嘴裡繼續問『洗手間在哪裡』。陳小朋友這時感到驚恐,便扭身掙脫林的雙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著向父母講述了發生的情況。其父母帶著她一起離開包房尋找林嘉祥,在大堂見到並質問林嘉祥,後雙方發生激烈爭吵。
經大量調查局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警方認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已經查清,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二是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但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的門口。
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是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五是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經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轉身跑步離去。
綜上所述,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乾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靠脖頸處的不當舉動,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的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