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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通過婚姻介紹所娶到了妻子,卻沒按先前約定支付介紹費。近日,我市西青區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調解,被告趙某向原告某婚姻介紹所給付介紹費800元。
27歲的趙某婚後不幸喪偶,2006年3月,趙某來到西青區某婚姻介紹所登記求偶,注冊為該所會員,並簽訂了繳費合同書,雙方約定趙某自願征外省女性為妻,並向婚姻介紹所繳納報名費、介紹費等共計800元,合同期限為一年。此後,婚介所通過多種途徑為趙某征集配偶,但因趙某的原因始終未能如願。一年合同期滿後,雙方續約,由婚介所繼續為趙某提供婚介服務。
2007年5月,趙某經婚介所介紹與四川籍女子張某相識並建立戀愛關系,由於擔心該女子為『婚托』,趙某與婚介所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約定,如果趙某與張某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後,覺得合適,能夠領取結婚證,則需繳納中介費1200元、聯絡費1000元,並在簽訂協議時先繳納800元,餘款待領取結婚證後一個月內繳納。
2008年1月,趙某與張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婚後他並沒有按協議上的約定支付尚欠的費用,因此被婚介所告上法庭。經過法院調解,雙方最後同意由趙某再支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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