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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被告人進入宣判大會現場
11月6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市體育館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婁星區以龍石銘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代號『1•06』涉黑案),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綁架罪等18項罪名,判處鄔強文、肖冬輝死刑,判處龍石銘、邱朱和、劉傑、彭燦業、肖中年、劉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黃友根、梁建軍、肖曾輝無期徒刑,其他62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龍石銘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3年初形成後,共進行故意殺人犯罪2次、故意傷害犯罪9次、搶劫犯罪25次、強奸犯罪1次、綁架犯罪2次、非法拘禁犯罪5次、聚眾斗毆犯罪4次、敲詐勒索犯罪13次、尋釁滋事犯罪25次、非法買賣槍支犯罪2次、非法持有槍支犯罪1次、盜竊罪3次、窩藏犯罪3次、賭博犯罪1次等各種犯罪活動96次,共造成2人死亡,8人重傷,15人輕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石銘、鄔強文、邱朱和、鄔光文等數十人糾合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婁底市婁星區一帶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活動,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乾成員固定。龍石銘、鄔強文、邱朱和作為組織領導者,和鄔光文、彭建成等骨乾成員利用該組織在當地的勢力,通過開設地下賭場、搶劫、敲詐勒索、幫人打架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大量的非法經濟利益,且將資金用於支持該組織的發展壯大,並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非法買賣槍支、賭博、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破壞了婁星區及周邊地區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及經濟秩序。該犯罪組織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征,屬黑社會性質組織。據此,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