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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潛山縣一官員受賄被判入獄半年來,每月仍照常從其原單位領取工資。記者經調查發現,罪犯服刑半年來,不僅照常領工資,而且其公職、黨籍也未被開除。近日,潛山縣纔決定對此事正式處理,但在記者采訪過程中,相關部門都認為本單位不存在過錯或過失,這令人感到蹊蹺。
腐敗官員獄中服刑期間照領工資
今年5月,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曹曉明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人民幣124萬餘元、美元1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法院判處曹曉明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判決日期為2008年5月4日。
《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然而,此案判決半年來,曹曉明不僅未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每個月照常為其發工資。
近日該事件被媒體報道後,纔得到相應處理。11月4日,潛山縣委、縣政府召開會議研究對曹曉明的處理問題,決定開除曹曉明公職、黨籍。記者從潛山縣政府獲悉,目前,縣政府已責成有關部門立即停發曹曉明工資,已發工資全額追回,並以此為鑒,教育全縣機關乾部進一步強化法紀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雖然事件得到了處理,但公眾心頭的重重疑雲並沒有消散。到底是誰讓曹曉明享有如此『特殊待遇』?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采訪了當地相關部門。
『貪官獄中領工資』責任追究幾成懸疑
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曹曉明的工作單位,自然應該清楚曹曉明事件的前因後果。記者首先來到了潛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關於『誤發曹曉明工資』的說法,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常務副主任黃孝生極為反對。他說:『曹曉明的工資不是「誤發」。去年曹被批捕時,開發區就請示了縣委領導。縣紀委明確答復,先停發獎金,待法院判決生效、處理全部結束後,再停發其工資。』
黃孝生說:『開發區無權停發曹曉明工資,必須經縣領導同意,紀委對其開除公職、黨籍以後,由人事和財政發文通知,我們纔能停發其工資。曹曉明是開發區原常務副主任,在潛山影響很大。今年6月前後,我們聽說了曹曉明被判刑的消息。但法院一直沒有把判決書送達到我們這裡,我們不能憑道聽途說,就作出處理決定。直到11月3日,我們主動派人去法院纔拿回判決書。對這樣的腐敗分子,我們都非常憎恨,不可能同情他。』
隨後,記者前往潛山縣紀委。潛山縣紀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縣紀委只有在拿到判決書後,纔能按程序開除曹曉明黨籍,協調其他部門開除曹曉明公職。縣紀委一直沒有接到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事情也就一直拖了下來。縣紀委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中共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的《關於紀律檢查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互相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通知》,《通知》規定:『法院對犯罪的黨員依法判決後,應將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送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黨委(黨組)。』
而當記者就此詢問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人士時,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並不清楚有這個《通知》,按慣例只會把判決書送達被告人,不會將判決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或黨委,通常都是對方單位紀檢或黨委來取。』這位工作人員還說:『收不到判決書就不處理,明顯是開脫責任的推辭。曹曉明案影響很大,當地不可能不知道,哪怕是普通老百姓也都聽說過,何況縣紀委等機關,怎麼可能不知道?』
到底該誰來為這起荒唐事件負責,事件愈發撲朔迷離,事件相關的各方說法似乎都有理由為自己辯解。
責任追究怎能成『無頭懸案』
『曹曉明被判刑了,還能領工資,於法於情於理,無論如何,都沒法說得過去。』潛山縣政府一位工作人員說,無論這個事情責任追究到哪個環節,都無法掩蓋潛山縣有關部門的工作上存在的紕漏和不足,也暴露出一些機關的工作作風問題。『曹曉明案在潛山縣影響非常大,既然大家明明都知道的事情,相關部門為什麼無人主動予以處理呢?歸根到底,就是機關工作作風問題,是責任意識問題。』
記者在潛山縣委、縣政府的一份名為《關於我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常務副主任曹曉明服刑期間仍領工資一事處理情況》的材料中看到:『由於我們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未能及時與中院取得聯系,索要到曹曉明案件的判決書並做出相應處理,導致其工作單位仍然誤發曹曉明的工資。』
但這個答復卻遠不能讓公眾滿意。記者在潛山縣、合肥市采訪了許多機關乾部、市民,他們擔心『貪官獄中領工資』責任追究又成一起『無頭懸案』。他們說,從處理情況的通告中,多次看到『有關部門』這種表述的出現。這是否在向公眾傳遞這樣的信號:『有關部門』的責任追究將會隨著一紙言之無物的通告,被人為地輕描淡寫,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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