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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11月6日,記者從天津市司法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條例》對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目的、任務、對象、基本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規范了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為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這部《條例》的頒布實施,順應了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律,體現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新要求。《條例》的頒布實施,把本市多年來的經驗、成熟做法上昇為地方性法規,有效地解決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缺乏穩定性和法律規范的問題,促進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施轉變為依靠法制手段的推進,實現了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制化、規范化。
此外,《條例》中規定,『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公職人員學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纔能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纔能在國家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真正依法治政,纔能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貫徹落實。
為了使法規更具有約束力,使法制宣傳教育從『軟任務』變為『硬措施』,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條例》規定,『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依法處分。』以此保障法規的順利實施,具有較強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