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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供熱工作即將開始,此前,一些市民『以種種理由拖欠供熱費』,而被供熱部門告上法庭。供熱糾紛成為本市基層法院受理案件中的熱點問題之一。法官表示,如果『用熱人』能舉證證明供熱方在履行合同中有違約行為,可以主張權利;如果無證據證明,則必須交納采暖費用,不得隨意拖欠。
王先生家的房屋由某供熱單位提供熱力服務,供熱建築面積為80餘平方米。2006年至今年,依市供熱辦公室規定,該房屋每平方米應按20元收取費用,王先生每年應交采暖費1600餘元。但供熱後,他一直未交納兩年度的采暖費共計3300餘元。因此,供熱部門起訴要求王先生交納上述供熱費。對於拖欠的理由王先生表示,供熱部門人員曾到他家測溫,而溫度記錄為臥室16℃、客廳13℃。供熱部門供熱溫度不達標,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庭審中,供熱部門承認王先生住房的供熱溫度不足。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系事實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原告系具有供熱資質的經營單位,被告所住房屋系屬原告供熱范圍。原告已向被告房屋提供熱力服務,被告亦實際接受原告所提供的供熱服務。
被告堅持主張,其住房供熱溫度未達到標准。原告未就其具體供熱狀況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被告采暖費予以減半。
溫度不達標要保留證據在訴訟中有的在認定供熱溫度不達標後,會判定用熱戶酌情減免供熱費。但溫度不達標的證明又存在兩大方面問題:首先是如何證明供熱溫度持續不達標;其次要證明供熱溫度不達標不是因其他原因所造成。法官建議:溫度不達標時,請向專業人士諮詢,了解如何保留證據,並最好得到供熱部門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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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專業人士還不是它們供熱公司的人.就不是找敵人給自己做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