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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日前出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告誡辦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推諉、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難行為,或者累計2次不按時限辦結有關事項的,將被實施行政告誡;被行政告誡3次,將調離工作崗位。
濟南市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實施行政告誡: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政策規定的;實行首問負責制的機關不遵守首問負責工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不認真執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工作事項的;無正當理由,累計2次未按公開承諾時限,辦結有關事項的;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漏辦、誤辦累計2次及以上的;因工作作風懶散、紀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誤或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行為粗暴、態度蠻橫、作風武斷,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對行政效能投訴推諉、敷衍,不認真調查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結的;工作推諉、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難行為的等。
濟南市規定,只要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市民都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受理機關收到投訴後,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投訴問題,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機關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核實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1年內被行政告誡1次的,取消本年度評優資格;1年內被行政告誡2次或歷年累計2次的,通報批評;歷年累計被行政告誡3次的,調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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