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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轄區煤礦收取巨額『贊助費』,且把收取地點設在內蒙古自治區某鎮的賓館,當事公安乾警沒有一人身穿警服。記者從現場一份參加會議簽名單上看到,共有70多人交錢,粗略計算了一下,當場交的現金在300萬元以上。
公眾還有安全感嗎?大柳塔分局一點彎子不繞,直截了當地讓自己轄區的煤老板們『花錢買平安』,讓人感嘆一些『山高皇帝遠』的公權部門斂財之心實在迫切,斂財的手段竟連個像樣的『概念包裝』都沒有,實在太赤裸。
人們普遍的疑慮在於,如果收取贊助費的行為足夠光明正大,為什麼要把收錢地點選在省外的內蒙古?為什麼當事公安乾警在收錢時沒有一人敢穿警服?這其中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內幕?當事者或其上級單位敢不敢向公眾做出正面解釋呢?
深入來看,公眾之所以對『煤老板贊助公安局』抱以否定,根本原因在於無論這種贊助是強迫、半強迫,還是真正自願的,從公共視角來看都是危險之舉。如果是強迫或半強迫,公安局就有違規『吃大戶』之嫌;如果是自願,煤老板和公安局之間的關系,自然就要蛻變為『花錢買保護』,礦老板做了違法的事,公安局還能秉公執法嗎?如果照此類推,檢察院、法院也以辦案經費緊張為由,讓轄區老板們『花錢買平安,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沒錢沒力的還敢到法院打官司嗎?
談不到公益含量、純粹是為當地財政省錢的『企業直接贊助政府』行為,目前尚找不到合法的依據。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本該是『法無明文即禁止』的執行典范。但是在各種利益、政績的誘惑下,一些政府機關卻在奉行『法無明文即可行』的潛規則。保一方平安,不僅是一種責任,也確實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但是這種投入,只能是公眾通過納稅途徑、財政轉移等方式來實現,決不應該是公安機關向自己的服務對象伸手要錢。向企業征求贊助,必然引發許多收支不透明、受益不明確等問題,只能敗壞了政府形象。(馬龍生)
倡導花錢買平安?公安局緣何向企業收取保護費?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魏局長給出了答案,他說『刑事案件的頻發,使公安機關並不寬餘的經費更加緊張。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原則,倡導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
筆者曾在政法一線從事多年的新聞報道,也發現現在一些基層公安機關確實存在辦案經費緊張的問題,但這不是社會治安動蕩不安的關鍵,更不是刑事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
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安機關向轄區商戶和企業收取贊助費等費用,實際上就是一種赤裸裸的收取保護費行為,而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魏局長更是一語中的:『花錢買平安』。
希望上級部門能抓住這個典型嚴肅處理,同時舉一反三。向商戶和企業收取贊助費的結果只能使正常的經營秩序更加混亂,於平安社會的建設毫無助益,此風絕不可長!(司愛武)
是否要穿廣告背心?
筆者不解,公安局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本應是其職責所在,中央也『三令五申』不要亂收費、亂攤派,為何保平安還要額外掏錢?
現代商業中的贊助費多是用於企業宣傳,以此擴大企業影響力,其手段包括買斷球隊冠名、胸前廣告一樣。公安局屬於國家機關,本不是用於企業形象的商業『獵物』,礦主們為何下此血本呢?而收取如此高價『贊助』,是否意味著大柳塔分局警察要穿廣告背心?
大柳塔分局以『倡導花錢買平安』為借口,收受『贊助費』,使本來荒謬的交易合理化。如果按著大柳塔分局的邏輯,倘若煤老板不交錢,那他們本人乃至企業的安全是不是就沒有寄托?更遑論眾多煤礦工人的安全!
在一個『以人為本』、奔向民主文明的現代國家裡,公安局不是私人僱傭的保鏢,也不是通過市場招聘的保安,不能拿其本職義務來參與市場交換。(張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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